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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明、刘某与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长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斌,系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商贸西街26号。
负责人:徐云海,职务行长。

原告李长明、刘某与被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李长明、刘某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长明、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为1550元,由原告李长明、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邱 剑 人民陪审员  赵世霞 人民陪审员  杨晓霞

书记员: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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