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长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斌,系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商贸西街26号。
负责人:徐云海,职务行长。
原告李长明、刘某与被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李长明、刘某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长明、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为1550元,由原告李长明、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邱 剑 人民陪审员 赵世霞 人民陪审员 杨晓霞
书记员: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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