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诉原告李长文(反诉被告)。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杰。
本诉被告欧阳海丰(反诉原告)。
委托代理人杨杰,河北陈玉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本诉原告李长文诉本诉被告欧阳海丰及反诉原告欧阳海丰诉反诉被告李长文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李长文及反诉原告欧阳海丰于2015年4月22日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本诉原告李长文及反诉原告欧阳海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本诉原告承担100元,反诉原告承担50元。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本诉原告李长文及反诉原告欧阳海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本诉原告承担100元,反诉原告承担50元。
审判长:于丙浩
书记员:王培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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