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吴双龙,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8月15日,本院收到李长平的起诉状。起诉人李长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鹤岗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本金及利息197,552.72元。事实及理由:鹤岗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宝泉岭管理局秀园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商,2012年4月24日向李长平借款149,209.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2月26日,月利率为18‰。该款到期后,鹤岗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偿还欠款,故李长平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李长平所起诉的被告“鹤岗市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李长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贺小平
书记员:汤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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