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长岭,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南县。被告:黑龙江方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略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美兰街香安逸名苑2-2-403号。法定代表人:蒋文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宝昌,男,系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长岭诉被告黑龙江方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长岭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长岭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长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86.00元,减半收取4743.00元,由原告李长岭负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