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宜昌市猇亭区,住宜昌市猇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波,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系李某某儿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利民,宜昌市猇亭区诚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57022041T。
负责人:张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荣,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港窑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柳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开亮,该公司安全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3月14日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宁晓云
书记员:严雪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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