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
被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
被告:杨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县,。
被告:杨守丽,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承,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林某某、杨守丽、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9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庆峰
书记员:姜新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