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侯琳娜(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李福生(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侯琳娜,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福生,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白梅玲
审判员:王婧
审判员:肖峥
书记员:李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