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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侯琳娜(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李福生(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侯琳娜,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福生,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白梅玲
审判员:王婧
审判员:肖峥

书记员: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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