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布占元(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郭某某
原告李某某(曾用名李振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
委托代理人布占元,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大名县孙甘店乡南李庄西村人。
现住大名县。
被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名县。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6元,减半收取239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6元,减半收取239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朱志霞
书记员: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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