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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孙某某金海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雷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雷某阿波斯潍坊农业装备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孙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男,黑龙江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金海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海礁,职务经理。被告:雷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雷某阿波斯潍坊农业装备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荣,职务经理。

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某金海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雷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雷某阿波斯潍坊农业装备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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