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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刘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锡
吴洪顺(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曹志(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李锡,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吴洪顺,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曹志,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锡与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锡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锡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锡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刘某某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李锡负担;反诉费25元,由反诉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锡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锡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刘某某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李锡负担;反诉费25元,由反诉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郎振颖
审判员:袁立新
审判员:孟令丹

书记员:郑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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