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永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挺,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俊媛,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在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70元,减半收取343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 刘建文
审判员 王建兰
审判员 谷群僧
书记员: 崔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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