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杨绍兴(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曹大海(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杨绍兴,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大海,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某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高立新
书记员:蔡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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