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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杨绍兴(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曹大海(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杨绍兴,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大海,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某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高立新

书记员:蔡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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