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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李某诉被告邢台四星车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诉邢台四星车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张林堂
邢台四星车业有限公司
梁瑞斌(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
郑新平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人,现住石家庄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张林堂,系邢台县东先贤村鑫鑫水泥制品加工厂法律顾问。
被告邢台四星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乡县河古庙工业区2号。
法定代表人姚西阔,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瑞斌,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新平,该公司人事部长。
原告李某诉被告邢台四星车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80元,减半收取为259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80元,减半收取为259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长:贺贞
审判员:逯保坤
审判员:李彐平

书记员: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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