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张林堂
邢台四星车业有限公司
梁瑞斌(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
郑新平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人,现住石家庄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张林堂,系邢台县东先贤村鑫鑫水泥制品加工厂法律顾问。
被告邢台四星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乡县河古庙工业区2号。
法定代表人姚西阔,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瑞斌,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新平,该公司人事部长。
原告李某诉被告邢台四星车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80元,减半收取为259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80元,减半收取为259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长:贺贞
审判员:逯保坤
审判员:李彐平
书记员: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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