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土家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秦建周、杨大维,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金狮置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5065591-7),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71号。
法定代表人杨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永超,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宜昌金狮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宜昌金狮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成立,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宜昌金狮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9元,本院决定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洪辉云
书记员:舒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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