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井秀畅(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
冯某某
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井秀畅,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井秀畅,被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浩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曲阳县下河乡人民政府就原、被告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原告李某某门前的道路为六尺(从原始老界到李某某家向西拐角处最窄为六尺)。原告称所谓的原始老界就是自家门前踩出来的路,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故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害,明显证据不足,故其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曲阳县下河乡人民政府就原、被告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原告李某某门前的道路为六尺(从原始老界到李某某家向西拐角处最窄为六尺)。原告称所谓的原始老界就是自家门前踩出来的路,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故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害,明显证据不足,故其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增儒
审判员:康艳丽
审判员:李京京
书记员:白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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