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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恩施春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宜昌远东明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姜华(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恩施春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向海龙(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
穆金菊(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
宜昌远东明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田乐

(2016)鄂0505民初418号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姜华,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恩施春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传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海龙,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穆金菊,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远东明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传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乐,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恩施春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宜昌远东明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李某某已预交),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李某某已预交),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张斌

书记员:钟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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