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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花与张某某、王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银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沙河市,
委托代理人张磊,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沙河市,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沙河市,
被告王志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沙河市,
被告王某某、王志杰的委托代理人张录平,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王志杰的委托代理人王振安,沙河市壮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李银花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王志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宋炜

书记员: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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