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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肖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利,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肖,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忠海,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存利 人民陪审员  于 萍 人民陪审员  杨红晓

书记员:马梦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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