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银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锁良,定州市北城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定州市西城区大某连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定州市西城区大某连村。
负责人李建昌,系该村委会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冀中,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银某与被告由定州市西城区大某连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定州市大某连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李银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银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13元,减半收取计6707元,由李银某负担。
审判长 马胜旗 审判员 刘凤嫣 审判员 兰伟华
书记员:靳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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