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新区。
委托代理人张英军,石家庄市正定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新乐市。
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新乐市。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慧慧,女,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杜某某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杜某某、杜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81元。
审判员 姚丽霞
书记员:刘苗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