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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唐山奥林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王立东(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
唐山奥林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刘爽(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立东,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奥林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翔云道北侧唐山市体育运动学校射击馆西楼。
法定代表人朱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爽,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唐山奥林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代理人王立东,被告唐山奥林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瑞明与被告唐山奥林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关系,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被告亦予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瑞明与被告唐山奥林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唐山奥林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瑞明与被告唐山奥林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关系,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被告亦予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瑞明与被告唐山奥林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唐山奥林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贾文茜
审判员:轧红芸
审判员:张娜

书记员:张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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