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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彭某等与张茂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系死者李翊隆父亲。
原告: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李翊隆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伟,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茂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沁源县。
被告:闫培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武汉九和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和安物流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街正街377号。
法定代表人:蔡冬梅,九和安物流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汉阳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负责人:张小松,人保财险汉阳支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6号。
被告:戚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彭某与被告张茂林、闫培军、九和安物流公司、人保财险汉阳支公司、太平洋财险襄阳中心支公司、戚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彭某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登记在被告武汉九和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涉案事故车辆鄂A×××××重型普通货车。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彭某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登记在被告武汉九和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涉案事故车辆鄂A×××××重型普通货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伟

书记员: 孙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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