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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钢与吴某某、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钢,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高中文化,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与被告蒋某某系夫妻关系)

原告李某钢与被告吴某某、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原告李某钢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钢撤回对蒋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吕旭礼

书记员: 史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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