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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英与王金某、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英
李君山(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王金某
骆某某
樊现矿(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
河北新华拍卖有限公司
河北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李君山,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沽源县。
被告: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樊现矿,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新华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222号钟强小区3-3-102室。
法定代表人:吕小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李某英与被告王金某、骆某某、河北新华拍卖有限公司、河北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
原告李某英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赵东胜
审判员:姚小丽
审判员:赵保霞

书记员: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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