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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柱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柱
薛拉中
宋献红(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李海斌(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柱,农民。
委托代理人薛拉中,农民。
委托代理人宋献红,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海斌,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柱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柱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柱负担。

审判长:孟常亮
审判员:李晓旭
审判员:杨书亮

书记员: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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