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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军与栗学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武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皓,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栗学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武邑县。

原告李某军诉被告栗学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军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自愿处置自己的权利,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401元,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李某军承担。

审 判 长  刘晓霞 审 判 员  张金磊 人民陪审员  王宏蕾

书记员: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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