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武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皓,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栗学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武邑县。
原告李某军诉被告栗学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军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自愿处置自己的权利,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401元,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李某军承担。
审 判 长 刘晓霞 审 判 员 张金磊 人民陪审员 王宏蕾
书记员:吕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