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亮与蔡某、赵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亮,唐钢职工。
被告蔡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徐利民,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第三人蔡君,唐钢职工。
委托代理人侯忠印,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蔡光勇,二十二冶工人。

原告李某亮诉被告蔡某、赵某某、第三人蔡君、蔡光勇合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蔡某委托代理人、第三人蔡君委托代理人、第三人蔡光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蔡某、赵某某系夫妻关系。第三人蔡君、蔡光勇与被告蔡某系同胞姐弟妹关系。原告李某亮与第三人蔡君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1年1月14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26日协议离婚。自2005年起,原告李某亮与被告蔡某合伙从事钢结构工程施工,第三人蔡光勇于2008年加入合伙,其间,被告赵某某与第三人蔡君也参与经营。2009年初,原告李某亮与被告蔡某、第三人蔡光勇产生矛盾,李某亮决定退伙,三方就退伙事宜进行协商。经反复协商,2009年6月10日,蔡某为蔡君书写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蔡君工程款570000元正(伍拾柒万元正),年底前还清20万元正(贰拾万元正),剩余部分于2010年6月还清,与此有关借据及一切事宜均作废。欠款人:蔡某”。之后三方解除合伙关系。另查明,原告李某亮与第三人蔡君于2010年5月26日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债权债务归男方所有”。诉讼中,第三人蔡君认可本案债权归李某亮所有。原告李某亮称蔡某已偿还25万元,尚欠32万元。被告蔡某主张其本人不欠原告的钱,是为了姐姐蔡君家庭和睦,尽早解决家庭矛盾才书写的欠条,且其除已偿还25万元外还给付蔡君6万元承兑汇票。对此原告李某亮和第三人蔡君均不予认可。第三人蔡光勇称此欠条为蔡某一人出具,与其无关。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执己见,不能达成调解协议。
以上查明事实,有欠条、离婚协议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因散伙产生债务,属双方自愿处分行为,被告蔡某亲笔书写欠条,事实清楚,理应按约定进行给付。被告赵某某与蔡某系夫妻关系,对此债务应负连带责任。被告蔡某所提已另向原告偿还6万元承兑汇票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亮人民币32万元。
被告赵某某对上述款项负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被告蔡某、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颖 代理审判员  孟蔚 代理审判员  李宁

书记员:庄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