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梅(系上诉人李某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福才,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河市热电厂,住所地黑河市南郊火车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成斋,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春,男,该厂法律顾问。
上诉人李某因与上诉人黑河市热电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8)黑1102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刘红梅
审判员 代柳怡
审判员 曹伟
书记员: 赵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