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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现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王永军,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现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李妹格,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李美华
书记员: 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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