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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赵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现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王永军,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现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李妹格,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李美华

书记员: 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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