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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竹溪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竹溪县人民医院
吴刚(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
杜大全其代理权限为代为增加
变更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
被告竹溪县人民医院。
委托代理人吴刚,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代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杜大全。其代理权限为代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竹溪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2015年7月14日立案时,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批准其案件受理费缓缴至案件开庭审理前。2015年7月27日,原告李某再次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至案件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已对其提供了司法救济,按立案时要求办理。2015年10月20日,本院定于2015年10月27日15时0分开庭审理该案,并向原告李某送达了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通知其于2015年10月27日15时开庭审理前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李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竹溪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2015年7月14日立案时,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批准其案件受理费缓缴至案件开庭审理前。2015年7月27日,原告李某再次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至案件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已对其提供了司法救济,按立案时要求办理。2015年10月20日,本院定于2015年10月27日15时0分开庭审理该案,并向原告李某送达了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通知其于2015年10月27日15时开庭审理前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李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李从鑫
审判员:谌德武
审判员:王国辉

书记员:曾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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