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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唐某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现住邢台市任县。
委托代理人:耿玉海,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现住邢台市任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唐某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耿玉海、被告唐某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31日,被告为正常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原告如数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不予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交的2014年12月31日被告书写的借原告现金20000元的借条,当事人双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辩称的自己给原告书写借款条后,没有收到借款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不一,根据交易习惯,对被告的辩驳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被告借原告现金20000元,有被告认可的借条为证,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唐某申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唐某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振华

书记员:吴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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