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王卫国(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
张志平(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
侯某某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卫国、张志平,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506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50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尚春彦
审判员:侯晓莉
书记员: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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