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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树岗,河北理蕴律师所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63年7月28日,汉族,住吴桥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130900806603142A。
代表人:邢运江,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军、闫文慧,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为人保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树岗、被告刘某某、被告人保沧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在本案中,被告刘某某驾驶的冀J×××××号小型普通客车作为被保险机动车在被告人保沧州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被告人保沧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对原告负有赔偿义务。该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负责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原告在此赔偿限额内的损失有医疗费8703.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营养费1590元,共计12493.79元,因另案原告王圆圆已在该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获得10000元赔偿,故被告人保沧州市分公司不再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的该项损失。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负责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原告在此赔偿限额内的损失有误工费11340元、护理费4871元、残疾赔偿金221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44313元,因另案原告王圆圆已在该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内额获得赔偿款94790元,故被告人保沧州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5210元。以上共计,被告人保沧州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5210元。被告刘某某驾驶冀J×××××号小型普通客车作为被保险机动车在被告人保沧州市分公司投保有赔偿限额为2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约定有不计免赔条款。因被告刘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被告人保沧州市分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全部其余部分损失。原告的其余部分损失为42996.79元,被告人保沧州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42996.79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损失已由被告人保沧州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了赔偿责任,故被告刘某某不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保沧州市分公司称不应承担本案诉讼费,因决定诉讼费用的负担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权而不应受保险合同的限制,故对此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5210元(直接汇入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树岗的中国农业银行东光支行东环分理处62×××13账户中)。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42996.79元(直接汇入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树岗的中国农业银行东光支行东环分理处62×××13账户中)。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刘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支公司浮阳营业部负担1335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金海 人民陪审员  张立喜 人民陪审员  刘录行

书记员: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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