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原告金某。
原告金小莉。
原告金桥。
以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永东,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咸宁市咸安区供电公司
委托代理人周世斌,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金某、金小莉、金桥诉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咸宁市咸安区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金某、金小莉、金桥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咸宁市咸安区供电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金某、金小莉、金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咸宁市咸安区供电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朱立新
人民陪审员 陈定术
人民陪审员 徐松河
书记员: 屠慧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