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
杨雯(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
赵立国
王海龙(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金。
委托代理人杨雯,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立国。
委托代理人王海龙,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金与被告赵立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金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雯、被告赵立国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与被告赵立国之间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事先未经车主伊雪艳同意,事后亦未经其追认,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互相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已返还车辆,被告赵立国亦应返还原告租金2200元及风险抵押金1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修车费5300元,此费用是原告为了出租车能够安全、正常行驶而支出的合理维修费用。但原告已营运2个月,该费用在租赁期间平均摊销后扣除2个月,应为4336元,因导致该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原、被告应对该项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八条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金与被告赵立国于2013年1月6日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赵立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金车辆风险抵押金10000元、租金2200元、支付修理费2168元,共计人民币14368元。
如不能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李金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金负担50元,被告赵立国负担12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与被告赵立国之间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事先未经车主伊雪艳同意,事后亦未经其追认,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互相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已返还车辆,被告赵立国亦应返还原告租金2200元及风险抵押金1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修车费5300元,此费用是原告为了出租车能够安全、正常行驶而支出的合理维修费用。但原告已营运2个月,该费用在租赁期间平均摊销后扣除2个月,应为4336元,因导致该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原、被告应对该项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八条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金与被告赵立国于2013年1月6日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赵立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金车辆风险抵押金10000元、租金2200元、支付修理费2168元,共计人民币14368元。
如不能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李金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金负担50元,被告赵立国负担127.50元。
审判长:张凌杰
书记员:孟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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