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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袁淑贤等与高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原告:袁淑贤。原告:袁红伟。原告:袁红松。以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军,保定市徐水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松。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利,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宝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主要负责人:魏岐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某、袁淑贤、袁红伟、袁红松与高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袁淑贤、袁红伟、袁红松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耿宝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袁淑贤、袁红伟、袁红松撤回对耿宝军的起诉。

审判员  瓮建红

书记员:李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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