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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吕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张继远(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
吕某某
侯俊国(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唐山市第四建筑公司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张继远,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侯俊国,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吕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6元,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6元,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彩虹
审判员:李健
审判员:王美莹

书记员: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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