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张继远(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
吕某某
侯俊国(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唐山市第四建筑公司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张继远,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侯俊国,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吕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6元,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6元,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彩虹
审判员:李健
审判员:王美莹
书记员: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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