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某
胡威威(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
杨宇宙(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周书金
杨焕香
荆州市荆州区太湖港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张汉甫
原告李金某,系死者周传连之夫。
原告周某某,系死者周传连之子。
原告周书金,系死者周传连之父。
原告杨焕香,系死者周传连之母。
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威威、杨宇宙,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荆州区太湖港管理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太湖港镇。
法定代表人万会武,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汉甫。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某、周某某、周书金、杨焕香诉被告荆州市荆州区太湖港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某、周某某、周书金、杨焕香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某、周某某、周书金、杨焕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金某、周某某、周书金、杨焕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2000元,由原告李金某、周某某、周书金、杨焕香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某、周某某、周书金、杨焕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金某、周某某、周书金、杨焕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2000元,由原告李金某、周某某、周书金、杨焕香负担。
审判长:范志国
审判员:牟伟
审判员:王荆陵
书记员:桑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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