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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孔某某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某,身份证号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农垦长江农用机械厂业主,住黑龙江省依兰县松花江农垦社区A区四街188号。
委托代理人臧锋,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身份证号23092119560312021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勃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勃利县城西街十一委3组。
委托代理人陈晓光,哈尔滨东方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孔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哈知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臧锋,被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晓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取得合法,孔某某承认证据真实,虽提出与本案无关,但上述证据与被上诉人所主张待证事实存在关联,亦能证明本案所涉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应予采信的证据以及二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李某某的专利号为ZL200820211701.X的“复合式施肥开沟器”实用新型专利权依法获得,且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其专利权应依法受到保护。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首先要确定专利权人的权利保护范围。依照《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本案中,李某某所取得的专利权权利要求明确复合式施肥开沟器组成包括浮动双圆盘,浮动双圆盘通过销轴与开沟器柄连接,开沟器柄通过顶丝与深松铲连接,弹簧通过螺母固定在所述的开沟器柄上,开沟器柄通过顶丝与梁连接,梁通过螺栓与机架连接。在专利说明书中说明目前市场上所有的施肥铲式、滑刀式和双园盘式三种施肥开沟器,不能兼顾深松施肥和浮动施肥。涉案专利能够提供深松施肥和浮动施肥同时作业,深松铲实现了深松土和深施肥的作用,浮动双圆盘实现浅施化肥,两者的深浅度可以调整。因此,本案所涉专利为组合式发明,技术特征为深松铲结构与浮动双元盘结构等结合构成。
在确定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后,应明确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并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进而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如前述,本案涉案专利是组合式发明,深松铲和双圆盘属于已有技术,此点在涉案专利说明书上已经体现。但由于涉案专利发明点在于为深松铲和双圆盘二者组合后,实现深松施肥和浮动施肥。而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类似,均具有深松铲、浮动双圆盘、开沟器柄结构、弹簧、顶丝等结构。虽然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所述结构略有差异,但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为准,涉案专利权利说明书仅表述为开沟器柄结构与深松铲连接,并未限制连接的具体方式。因此,涉案专利附图仅可起作参考作用。孔某某辩称被控侵权产品并未将深松铲与开沟器柄结构连接,但通过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具备开沟器柄结构通过顶丝与梁连接,开沟器柄结构通过顶丝与深松铲连接,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连接结构相同,被控侵权产品全部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孔某某所主张的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犯李某某的专利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此,孔某某对赔偿数额未提出上诉,本院亦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马文婧
代理审判员 刘淑敏
代理审判员 李锐

书记员: 付兴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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