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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芮某某、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郝茂森(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
芮某某
齐某某
李立东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郝茂森,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芮某某。
被告齐某某。
被告李立东。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芮某某、被告齐某某、被告李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双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郝茂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芮某某、被告齐某某及被告李立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芮某某、被告齐某某、被告李立东虽未出庭应诉和答辩,但根据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被告芮某某和被告齐某某欠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李立东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维护,三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一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芮某某和被告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借款3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4年7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李立东对被告芮某某和被告齐某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芮某某和被告齐某某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芮某某、被告齐某某、被告李立东虽未出庭应诉和答辩,但根据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被告芮某某和被告齐某某欠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李立东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维护,三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一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芮某某和被告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借款3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4年7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李立东对被告芮某某和被告齐某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芮某某和被告齐某某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审判长:王双领

书记员:李若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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