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金水,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林,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马坊乡花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马坊乡花庄村。
法定代表人:梁俊青,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素岚,河北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宏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玉川路振兴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7731434654Q。
法定代表人:曹爱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瀛,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金水与被告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马坊乡花庄村村民委员会、保定市宏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李金水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金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金水撤诉。
案件受理费9530元,减半收取计4765元,由李金水负担。
审判员 徐超
书记员: 王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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