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1959年生,汉族,农民,住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华,河北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文帅,男,34岁,汉族,农民,住肃宁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宋文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6元,减半收取计12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亚利
书记员:张静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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