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南宫市。
被告:李云鹏,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南宫市。
被告:李云飞,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南宫市。
原告李某某、任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李云鹏、李云飞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任某某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任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李云鹏、李云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25元,减半收取2862.5元,由原告李某某、任某某负担。
审判员 夏贵龙
书记员:张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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