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曲某县人,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学博,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建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曲某县人,住本村。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曲某营销服务部
住所地:曲某县新华路中段路南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安建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曲某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鹏飞
书记员:郭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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