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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邯郸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赵江平(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
邯郸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郭保良(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张某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江平,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区联纺路盛海蓝郡大厦B座26层。
法定代表人马随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保良,张萌萌,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邯郸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素辉
审判员:宋霄燕
审判员:王智平

书记员:林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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