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保定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邹道明(北京方正律师事务所)
高碑店市龙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永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满城县环城北路7区36号。
法定代表人,王福贵。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道明,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龙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高碑店市白沟十白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杨丽红。职务,总经理。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保定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碑店市龙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第一被告即保定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的名称为保定市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故原告以保定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起诉,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4元,本院决定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第一被告即保定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的名称为保定市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故原告以保定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起诉,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4元,本院决定免于收取。
审判长:张俊元
书记员:李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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