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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学与威县亿邦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金学,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西县。委托代理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启福,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县亿邦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336357572J。住所地:威县固献乡白果树一村。法定代表人:张玉强,职务:经理。

原、被告诉辩争议原告李金学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74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原告承包被告纺纱车间、轧花车间和宿舍的屋顶改造及搭建车棚工程,2015年11月工程全部竣工交付使用,至2016年12月15日经过对帐,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745,000元,被告威县亿邦纺织有限公司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有合同经办人张玉刚签名。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未给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被告未答辩,未提供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0日,原告李金学(乙方)与张玉刚(甲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李金学承包被告威县亿邦纺织有限公司纺纱车间(钢结构)施工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不含土建),工程地点为威县白果树村,工程总造价为900,000元,工期自2015年9月30日至2015年11月20日。2016年12月15日,被告威县亿邦纺织有限公司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今欠到厂房工程款745,000元,张玉刚并签名。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原告要求被告威县亿邦纺织有限公司偿还欠款745,000元,有原告提交的承包合同、欠条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予以支持,被告威县亿邦纺织有限公司理应及时支付欠款。原告请求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威县亿邦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庭审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如下:被告威县亿邦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金学欠款74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判决限定的付清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1,250元减半收取5,625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0,145元,由被告威县亿邦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威县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威县支行,户名: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账号:13×××0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金学诉被告威县亿邦纺织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金学及委托代理人邢广习、王启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威县亿邦纺织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判员  马佳麟

书记员:王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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