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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陈某某、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彦芬,河北大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爱军,河北大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利三路449号。
主要负责人:张继先,该公司经理。
被告:赵启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公司、赵启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6元,减半收取计2163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增儒

书记员: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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