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重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若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勾唯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班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诉讼代表人:蒋道坤,该公司股东。
第三人:蒋道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西柏果园1号301室。
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琴,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重现与被告上海班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蒋道坤公司增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重现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重现负担。
审判员:王 彪
书记员:王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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