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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重现与上海班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重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若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勾唯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班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诉讼代表人:蒋道坤,该公司股东。
  第三人:蒋道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西柏果园1号301室。
  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琴,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重现与被告上海班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蒋道坤公司增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重现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重现负担。

审判员:王  彪

书记员:王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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