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台湾人,住中国台湾省台中县,委托代理人:桂太山,委托代理人:庞再月,湖北立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壁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雷蒲崇,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刘薇,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赤壁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求与被告解除的协议书属于行政协议,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预缴费用属于行政收费,因此原告的诉求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提出副本,上诉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钟声
书记员:徐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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